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表作”1项以上(di一作者至少1项),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表作”2项以上(di一作者至少1项)。
2.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2篇以上(di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di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
3.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3篇以上(di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di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
4.在国家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di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或在省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di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
5.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影印本史料汇编为主编或副主编,下同)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5万字)。
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万字)。
6.在省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4万字)。
7.公开出版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100万字)。
注释:
5.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指档案、汉语言文学、历史、计算机、外语、图书馆、文秘等专业。
8.期刊:指经国家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分类号)、出版周期为“月刊”以上、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可查询的中文学术连续出版物,不包括各级各类增刊、特刊、专刊、副刊、周刊、旬刊、半月刊、半年刊、年刊等。
档案专业类期刊:指经国家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分类号一般应为G2)、刊发档案行业或档案专业领域内学术论文的中文学术连续出版物。
9.论文:指在省级以上中文学术期刊上发表、通过“清华同方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或“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可检索的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研究文章。
专著、译著、书籍、史料汇编:指公开出版的、具有13位中国标准书号标识(ISBN978-7-****-****-*)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编号标识,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或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可查询“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中文学术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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